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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纺织行业组织,主要成员是有法人资格的纺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实体,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努力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指导行业发展,努力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健康发展,建设纺织强国。

组织机构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办公室
联系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
北大街18号
电  话: (86-10)85229207/
9200/9907/9909
传  真: (86-10)8522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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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 www.cntac.org.cn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简称中纺联。英文名称China National Textile and Apparel Council,缩写为:CNTAC

第二条 本会主要是由与纺织服装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纺织工业健康发展,为中国纺织现代化建设服务。

本会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活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利益;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纺织服装行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在纺织服装行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技术进步、市场开拓、改革开放等方面参与工作,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经济技术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行业情况及企业要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向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三)综合协调纺织服装各行业之间经济技术关系,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五)参与制订、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开展行业质量自律、品牌培育和产品开发等工作;

(六)组织科技创新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和推广应用,向国家推荐重大科研项目和国家奖励项目;

(七)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行业经济运行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开展政策法规、反倾销、反补贴、特殊保障措施等方面的服务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八)组织开展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等,拓展海内外市场;

(九)开展行业人才、教育、培训、推介工作,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十)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培育专业市场,维护公平竞争;

(十一)创办刊物,支持行业出版工作;

(十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委托本会代管的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十三)承担国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纺织服装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纺织服装及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五)会员中的理事、常务理事,一般应是该单位的现职主要领导,上述人员所任单位职务发生变动,不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单位会员条件时,应由该单位推举新的现职主要领导作为接替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纺织行业及相关领域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经本会邀请和单位同意,可作为支持单位和业务合作单位参与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可优先优惠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遵守纺织服装行业的行规行约;

(三)诚实守信,团结协作,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对本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特殊情况下,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届中确需调整理事,可以由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调整,但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之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对第十八条之三、五、六、七、八项进行先期研究,形成决议后再交由常务理事会讨论。会长办公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 9 2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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