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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是全国性的纺织行业组织,主要成员是有法人资格的纺织行业协会及其他法人实体,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中介组织。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努力维护会员和企业合法权益;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履行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积极引导和指导行业发展,努力为会员、为企业、为行业、为政府服务,促进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健康发展,建设纺织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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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第一届监事会

副监事长:孙晓音

监 事:杨金纯、董清松、谢青(按姓氏笔画排序)

监事会邮箱:zgfljsh@cntac.org.cn

监事会投诉意见受理表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监事会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纺联或本会)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监督体系,明确中国纺联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监督职责,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试行)。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中国纺联党委和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章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不超过7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 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三)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有创新精神;

(四) 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五) 身体健康,具有社会团体工作经验,熟悉纺织行业和企业;

(六) 关心纺织行业的改革与发展,能积极参加中国纺联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本会职能部门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通过多种形式,对本会《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本会经批准开展的行业性评比表彰活动(如:科技奖励等)评审过程等进行监督检查或专项调查。对违反制度规定和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和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

(七)受理本会工作人员及会员单位的投诉(投诉受理表见附件);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召集监事会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列席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列席本会有关重要会议(如:领导班子有关会议),参加本会重要活动,对本会"两重两大、一外事"等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七)其他有关职责。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负责有关工作。主持工作的副监事长履行监事长职责。


第四章 监事会工作规则

第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制度。监事有权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对监事会通过的决议,全体监事应予遵守并执行。对所涉及的不宜对外披露的信息和意见应予保密。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作出受理决定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中国纺联章程等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要求本会有关机构书面答复监事会。

第十四条 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其会议纪要等记录文件,应当记载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意见和建议,会议纪要应抄送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会重要文件及资料信息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办公条件由本会提供,工作经费由本会承担,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本会的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7日向本会五届二次理事会扩大会暨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会议通报之日起试行,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监事会电子邮箱:zgfljsh@cntac.org.cn